「租稅中立性」與「最適租稅理論」兩者並無矛盾之處,茲說明如下:
(一)兩者皆屬租稅的效率原則。效率原則乃從資源配置的觀點來分析,理論上又分成租稅中立性與租稅最適理論的兩層意義,前者所謂的「中立原則」意謂著租稅的課徵不致於引起私經濟部門的消費者及生產者決策的改變,亦即租稅的課徵不應干擾家庭對工作與休閒、或消費與儲蓄的選擇、廠商生產要素的最適組合及最適生產數量的決定無任何效率損失。而最適租稅理論,則要求使「租稅的效率損失」(超額負擔)達到最小。亦即尋求每元稅負的社會無謂損失使之最小。
(二)租稅的課徵對財貨的相對價格並無影響,並不會造成任何社會損失,吾人稱之為「租稅中立性」。然而,在真實的經濟社會裡,要使租稅完全不干預市場的經濟活動,乃近乎不可能的現象,因此學者們專注於市場受租稅干預的情況下,如何使稅後的社會損失最低,傳統上將社會損失最少(即每元租稅的社會損失達到相等)的租稅系統稱為最適商品租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