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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3913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乙於民國(下同)90 年元旦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約定 94 年元旦一起清償本金及利息。債權人甲要求乙提供擔保,乙請丙 為其保證人,甲丙簽訂保證契約,丙擔保日後乙若無力償債,丙願代 乙清償所有本金及利息。94 年乙不清償,甲乃於 96 年對乙起訴請 求法院判決乙償還借款,甲於 97 年 9 月 20 日獲勝訴之判決確定, 並於 97 年 10 月 20 日聲請強制執行,但因乙無財產而未獲清償。 甲於 112 年 4 月 10 日直接向丙請求乙積欠之本金及利息 102 萬元, 丙主張時效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bi-Hsiung

丙主張時效抗辯應區分為兩部分

本金部分主張時效抗辯無理由

利息部分主張時效抗辯為部分有理由,107.4.10以前之利息主張時效抗辯有理由、107.4.10以後之利息主張時效抗辯無理由

 

甲乙-50萬元借貸(時效:15年)、甲丙保證契約

90.1.1約定

94.1.1約定清償(125-15年,94.1.1+15→106.1.1時效)

 

94-乙不清償

96-甲對乙提起訴訟-中斷時效(129-③起訴)(在時效內起訴)

97.9.20-甲獲勝訴判決確定-時效重新起算+5年?OR+15年?

 

(137Ⅱ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137Ⅲ:X,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借貸契約消滅時效為15年,所以不縮短時效)

97.10.20-甲聲請強制執行(未果)

 

112.4.10-甲向丙請求102萬元(97.9.20+15-112.9.20)-747 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甲對乙未罹於消滅時效,故甲對丙之保證契約亦未罹於消滅時效

 

惟「甲於 112 年 4 月 10 日直接向丙請求乙積欠之本金利息 102 萬元」

 

本金部分:未罹於消滅時效。

利息部分?

126-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利息為5年之消滅時效。

94年起不清償,即生遲延利息

229Ⅰ-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33Ⅰ-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203-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94.1.1起計算遲延利息,96起訴-中斷時效、97.9.20判決確定重新起算時效

97.9.20+5→102.9.20(112.4.10>102.9.20)

112.4.10向丙請求時,其部分利息罹於時效,只能從112.4.10回溯5年請求,即自112.4.10-5→107.4.10 起之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