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統制
總統同時兼具民選的國家元首及行政首長,獨攬行政大權,直接對人民負責。
特徵: 1.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2.總統有法案否決權;國會有人事同意權 3.國會可彈劾總統 4.國會沒有不信任投票;總統亦不能解散國會 5.雙元民主正當性 6.一元行政體系。
(二)內閣制
國家元首為虛位元首,只具有形式上的任命權,法律發布權等,在英國是世襲君王;在德國則是由國會間接選舉產生虛位總統。行政首長掌握行政權,由議會多數黨領袖出任,具有國會議員身分,主掌內閣並向國會負責,在英國與日本稱為「首相」;在德國稱為「總理」。內閣採集體決策,與閣員共享行政權並承擔政責任。
特徵:1.議員兼閣員 2.國會可以對內閣使用倒閣權 3.內閣有解散國會權 4.立法、行政融合 5.反對黨提不信任案;執政黨提信任案 6.雙元行政體系 7.一元民主正當性 8.議會至上。
(三)雙首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