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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_警察行政: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41342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即時強制」?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何種情形下可為即時強制?其方法種類為 何?如何救濟?(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Dario
(一)即時強制乃行政機關為防止危害,避免危難發生,而以
詳解 提供者:Amber Dc
(一)即時強制即是行政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及危害的發生所採取的必要程序 (二)對於瘋狂或是酒後泥醉 (三)1.對於人之管束 2.物之扣留 3.對於住宅 建築物的進入 4.其他依法定者
詳解 提供者:san7329
即時強制指不需事前通知
詳解 提供者:Zhan(110警特上榜)

詳解 提供者:asdzxc991137
怕ㄥㄥ
詳解 提供者:阿涵

(一)   何謂即時強制:

係指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二)   即時強制之方法種類:

1.     對於人之管束: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7條規定,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2.     對於物之扣留: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8條規定,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銷毀應便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3.     對於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9條規定,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4.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0條規定,ˋ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急迫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5.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三)   救濟: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詳解 提供者:光光

一、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二、對於人之管束、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