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黨體系之內涵
(二)政黨之類別與特性(Sartori)
1.一黨制(one party)
政治體系中只容許一個政黨存在,其餘政黨皆被禁止,此種政黨
體系常見於極權國家或是共產國家當中。
2.霸權式一黨制(hegemonic party)
一個強大執政黨之外,尚有一個或數個小黨,但這些小黨並不
被允許或是並不具備實力來挑戰執政黨。威權體制國家的執政
黨經常具有這樣的特質,透過法制途徑保障執政黨的絕對優勢
地位,小黨只是聊備一格,甚至需要仰賴執政黨的資助才能生
存。
3.優勢一黨制(predominant party)
一個執政黨之外,法律制度也提供其他政黨來競爭政治權力的
機會,政黨之間的選舉競爭大體上也還算公平,但實際經驗上
其他政黨總是沒有機會取代執政黨。
4.兩黨制(two party)
兩個政黨在法律規範與實際上皆有能力去贏得國會多數而執政,
兩黨輪替成為一個常態,但其他小黨雖然也可以生存,但主要的
政治權力仍舊歸屬於兩大黨之一。
5.有限(溫和)多黨制(limited pluralism)
有3個到5個有相關性的政黨存在,且各政黨之間意識型態的差
距並不大,因此,選舉時政黨之間會有不同的政策立場,但此種
差異僅限於政策主張,而非更為深層的意識型態。
6.極度多黨制(extreme pluralism)
有5個以上的相關性的政黨存在,且在某些政黨之間存在極大的
意識型態上的差異,在選舉競爭上則傾向離心競爭的型態。
7.粉碎(原子化)多黨制(atomized pluralism)
政黨數目多,但沒有一個政黨可以單獨的對政治體系產生太大的
影響,政黨在選舉中各自凸顯自身特色,利用特定的訴求吸引一
部分選民的支持,而非多數選民的支持。
前言-政黨意涵
(一)政黨體系意涵
(二)政黨體系類型G.Sartori
用競爭性、相關性判准、意識形態距離等指標來加以區分
1.一黨制(極權國家)
2.霸權一黨制(威權國家)
3. 一黨優勢(日本自民黨)
4.兩黨體系(英國-強兩黨制 美國-弱兩黨制)
5.溫和多黨(3-5個 德國 瑞士 荷蘭)
6.極端多黨(6-10個 戰後義大利)
7.粉碎多黨(1970年代馬來西亞)
(一)所謂政黨體系,係指一群基於共同政治偏好或意識形態而集結成一個組織化團體涉及廣泛之議題焦點,吸引不同族群民眾之關注,其主要目的在於取得政治職位來控控制執政大權,而通常透過選舉或其他手段來達成此目的。
(二)學者薩托利依據一個國家中,有能力爭取政權之政黨數目而進行政黨體系之分類,如下分述之:
1. 一黨制
權力集中於一個政黨,又可分為:
(1) 單純一黨制
存在於集權或共產國家中,政治體系僅容許一個政黨之存在,其餘政黨皆被禁止,又稱為一黨獨裁制。
(2) 霸權式一黨制
除了一個強大的執政黨外,亦有一個或數個小黨之存在,惟這些小黨是不被允許或不具備實力來挑戰執政黨,且執政黨亦利用政策或法律途徑來保障其絕對優勢地位,此種形式常見於威權國家之中,例如臺灣早期之國民黨即屬於此一黨獨大之體制。
(3) 優勢一黨制
國家法律制度提供了其他政黨來爭取政權之機會,其制度亦屬公平,惟於選舉中,人民長期支持該執政黨,使其他政黨總無取代之機會,亦屬於一黨獨大之體制,例如:新加坡人民行動黨。
2. 兩黨制
國家中存在兩個政治實力相當之政黨,可以互相競爭執政大權,因此兩黨輪替成為一種常態,雖然仍有其他小黨之存在,為主要政治權力依舊歸屬於兩大黨之中。
3. 多黨制
國家多黨林立,並依據各政黨間意識型態之關係,可分為:
(1) 溫和多黨制
政黨數目大多維持3-5個,彼此間意思型態差距較小,減少對立,菁英較能互相合作,形成向心式之聯合政府,國家較能穩定運作。
(2) 極度多黨制
政黨數目大於5個,且彼此間意識型態差距大,菁英合作困難度高,形成離心式之聯合政府,國家必然較不穩定。
(3) 粉碎型多黨制
政黨數目多不可數,但沒有任何一個政黨可以單獨對政治體系產生太大之影響,且每個政黨皆來自不同之背景,於選舉中各顯特色,目的在於吸引特定族群而非多數選民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