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之錯誤或遺漏: 1.登記之錯誤,係指登記之資料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資料不符。 2.登記之遺漏,係指登記之資料有應記載而漏未記載之情形。 (二)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有錯誤或遺漏之處理方式: 登記土地權利利害關係人或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有錯誤或遺 漏,利害關係人應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並由登記機關報請上級主管 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更正登記。 (三)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得由登記機關逕為更正或塗銷之情形如下:錯誤或遺漏 純屬登記人員之疏忽所致,並有證明文件可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