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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登記實務#62899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登記錯誤或遺漏?於登記完畢後,如果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有那些救濟措 施?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由地政機關逕行為之?請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許嘉麟
一 a 登記錯誤 : 依土地法第68條第一項即第69條所稱登記錯誤,系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者 b登記遺漏 : 系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二 a如發現錯誤或遺漏時 :應即回復原狀 更正登記,依據土地法69條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 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b依據土地法68條因登記錯誤或虛偽至受損害這,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咎於受害 人時,不再此限。若地政機關拒絕損害賠償時依據土地法71條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三 登記錯誤或遺漏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詳解 提供者:鄭仁杰
一、(一)登記錯誤謂:登記內容與原因證明文件不符。(二)登記遺漏謂:應登載之事項而未登記。如權利人發現有登記錯誤或遺漏,得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申請更正登記。二、若地政機關發現錯誤或遺漏,且有原案件可比對查核,得報請上級機關更正,並註記已核報上級更正,待更正後塗銷,經核准後,得逕為進行更正登記。
詳解 提供者:Chieh Tieh Yu

(一)登記之錯誤或遺漏: 1.登記之錯誤,係指登記之資料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資料不符。 2.登記之遺漏,係指登記之資料有應記載而漏未記載之情形。 (二)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有錯誤或遺漏之處理方式: 登記土地權利利害關係人或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有錯誤或遺 漏,利害關係人應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並由登記機關報請上級主管 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更正登記。 (三)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得由登記機關逕為更正或塗銷之情形如下:錯誤或遺漏 純屬登記人員之疏忽所致,並有證明文件可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