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處分行為?民法第 68 條、第 84 條、第 118 條、第 765 條、第 1187 條文所稱之
「處分」,其意義或有異同,試說明之。(25 分)
參考條文:
第 68 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
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第 84 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
產有處分之能力。
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
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第 765 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
排除他人之干涉。
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