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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識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10345
科目: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你帶班執行取締酒駕路檢勤務時,發現甲女駕車身上帶有酒氣,當你查證身分時甲 女不願配合,並請求不要酒測,且故意拖延時間長達 20 分鐘;經你告知拒絕接受 酒測之處罰規定後,甲女始同意接受酒測,其酒測值達每公升 0.50 毫克,在員警 製單之際,甲女質疑酒測器之準確性,稱員警於執行酒測前未給她漱口,而要求漱 口及實施第二次酒測。此時,你應如何處理最為適當?(2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依據為警察取締酒後駕車程序進行取締。 (二)甲女質疑酒測器之準確性: 告知該酒測器皆是有經過經濟部中央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標章」,出示合格標章影本。 (三)甲女稱員警未給他漱口: 依題所示,甲女於警方取締過程中已經故意拖延時間20分鐘,經告知拒絕接受酒測處罰後始同意接受酒測,依據作業規定,受測者人距離檢測時間已達15分鐘以上即予以檢測,且在該題目中甲女於接受酒測之前皆未有要求警方提供乾淨的水與以漱口。 (四)要求第二次重測: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經執勤員警依本作業程序完成檢測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五)依據甲女酒測值已達每公升0.50毫克,已涉嫌刑法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除在現場逮捕外,仍要告知其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並將車輛移置保管,但回勤務處所製作嫌疑人筆錄。
詳解 提供者:Hsu
不予第二次酒測 並給予看酒測器檢測單 讓她知道酒測器都有固定在保養
詳解 提供者:阿財
委婉告知酒測只能做一次,不能做第二次。倘若對酒測的過程有任何疑義,可以申訴。
詳解 提供者:Hsu
不予第二次酒測 並給予看酒測器檢測單 讓她知道酒測器都有固定在保養
詳解 提供者: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