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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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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34502
> 申論題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 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據此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公 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請說明本辦法之法律性質、意涵 及效力。(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公立大學就主管機關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得否提 起行政訴訟?憲法法庭判決對此有何說明?(25 分)
#559481
二、證券交易法第 57 條規定: 「證券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特許,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得撤銷其 特許或許可。」請問特許與許可的差別為何?又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此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 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此處之認可又與前述的許可差別為何?(25 分)
#560743
一、甲為居住於宜蘭縣蘇澳鎮之自耕農,於 112 年 5 月 1 日年滿 65 歲。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年滿 65 歲以上者得請領該津貼。甲遂向 其所屬農會申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其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 稱老農年金)。114 年 1 月 1 日某報紙報導甲的配偶乙,自述其配偶甲出生時由於戶政事務所作業疏失誤填出生年月日,甲將於 114 年 5 月 1 日度過 65 歲 生日。見報後,即有鄉民向縣政府檢舉,甲過去兩年應該沒有資格領取老農年金,因此主管機關打算向其追討過去誤發的老農年金,試問應如何為之?但甲認為其非常無辜,因為有錯的不是他,是戶政事務所,而 且發下來的錢都已經拿來繳交房租了,請問甲的說法有無理由?(25 分)
#560742
二、人民甲主張:乙道路主管機關(以下稱「乙機關」 )於民國 113 年 6 月 1 日,在其住宅門口前之道路,違法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以下稱「系爭標線」),妨礙其日常生活進出,損害其權益,遂於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提起訴願。對甲之訴願,乙機關主張:系爭標線自劃設完成時起即已生效,乙機關並無對甲為送達或另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之必要,訴願期間應自劃設完成時之次日起算,因此,甲之訴願已因逾越訴願期間而不 合法。對此,訴願人甲則主張系爭標線,係乙機關於其出國期間所劃設, 其劃設後仍應對之為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對其為通知,然本件乙機關均未為之,其訴願期間自應於民國 114 年 6 月 15 日其回國後知悉之次日起算,故其提起訴願並未逾越訴願期間。試問:上開訴願人甲、乙機關之主張,何者有理由?(25 分)
#552972
一、甲直轄市政府為其轄區內之森林產物採取、森林管理等事務之主管機關,乙原住民族部落為甲轄區內之部落,甲擬將位於乙原住民族部落所 在區域範圍內之森林產物採取之審核與稽查事務,委由乙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辦理。試問:甲直轄市政府得否以及應如何將上開業務委由乙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辦理?(25 分)
#552971
四、政治受難者 A 數十年前因涉入政治案件而遭法院判處 6 個月有期徒刑, 但得易科罰金,A 當時亦如實繳納罰金在案。現 A 之案件,經認定確屬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 條之 1 所稱國家之司法不法行為,A 已死亡,其 家屬遂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10 條規定: 「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 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 之」 ,請求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賠償其「與罰金數額相當」之被剝奪的財產。請分析 A 之家屬的主張是 否有理由?如遭基金會駁回,應如何提起救濟?(25 分)
#551847
三、臺北市立圖書館推廣活動委員會審議通過,訂定實施臺北市立圖書館影 視拍攝須知,該須知第 5 點第 4 款明定,如有未依申請範圍拍攝之情形, 該館得要求申請人立即停止使用。現有民眾 A 向臺北市立圖書館 B 分 館,申請非商業影片拍攝,經核准後即進行拍攝作業,惟過程中發生是 否有逾原申請範圍之爭執,B 分館即援引前開拍攝須知相關規定,立即 要求 A 停止拍攝工作,並即刻離開該館,A 則以系爭須知無法律依據, 不符法律保留原則,圖書館乃公共空間、渠等並無干擾環境安寧及衛生 等情事,拒絕離開,並認 B 分館違法。請分析之。(25 分)
#551846
二、某股份有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中,其董事 A 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故 意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涉有詐欺破產罪,其被害人數逾百 人,被害金額約新臺幣二千餘萬元。內政部移民署依「國民涉嫌重大 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 準」第 2 條: 「國民涉及下列各款罪嫌,且被害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或被 害金額或所獲利益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經濟 犯罪」 ,於接獲相關檢警機關通知後,應即禁止 A 出國。惟移民署錯看 法條,誤以為相對人須同時滿足「被害人數與被害金額」兩項要件, 認不應禁止其出國,是並未據以執行。A 經探詢移民署承辦人員後, 閱讀相關規定,獲知竟未遭限制出境,大喜過望,遂即快馬加鞭,在 機場航空公司櫃檯以現金購買頭等艙機票前往美國,但於辦理出境手 續時,因相關人員查詢資料而存疑,後於現場決定不准 A 出境,致其 蒙受機票與美國數日住宿費之損失,A 遂向移民署請求國家賠償。請 問 A 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551845
一、A 為某大學學生認受教師 B 性霸凌,除在臉書發動公審外,並向學校申 請調查,後經學校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決議成立性霸 凌,並建議應解聘 B,管制 4 年。校教評會最後決議停聘 2 年,以儆效 尤。B 對此結果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 維持學校原處分後,B 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於法院審理中,學 校援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41 條第 2 項: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 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認法院對於系爭性霸凌之 認定,應受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拘束,至多只能審查學校處 分之輕重。針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教評會決議、行政法院 審理裁判之不同階段,是否存有判斷餘地、裁量餘地等一定拘束關係? 請分析之。 (25 分)
#551844
二、甲所有之車輛,經民眾檢舉,於民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19 時 40 分許, 行經 A 市某路段時,有噪音妨礙安寧之虞,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 A 環保局)114 年 1 月 19 日以 B 函通知甲,限期於 114 年 1 月 27 日前 依 A 環保局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檢測,並完成檢測合格以免受罰。甲 於 114 年 1 月 25 日完成系爭車輛噪音檢測合格。惟仍對 B 函不服,於 114 年 2 月 2 日提起訴願。試問訴願機關應如何為訴願決定?(25 分)【參考法條】噪音管制法第 13 條:「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 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 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8 條: 「不依第 13 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 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 1 千 8 百元以上 3 千 6 百元以下罰鍰,並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548390
相關試卷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農業行政:行政法#134758
114年 · #134758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34579
114年 · #134579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34502
114年 · #134502
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體育行政、農業行政:行政法#130922
114年 · #130922
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警:行政法概要#130886
114年 · #130886
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130170
114年 · #130170
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130168
114年 · #130168
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128601
114年 · #128601
114年 - 114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28503
114年 · #128503
114年 - 114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行政法概要#127749
114年 · #127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