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存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128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1000公斤為限。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設置容器保管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第七十條第一款致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規定。
上述規定如下:
1.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行緊急照明設備。
2.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3.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設備。
4保持攝氏40以下之溫度,且有避免日光之直射。
5.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放,並直立放置,且不得堆疊儲放。
灌氣容器應採取防止容器之翻倒、掉落引起之衝擊或損害附屬之閥等措施。
6.人員不得攜帶可產生火源之機具或設備進入。
7.場所專用,且不得儲放逾期容器。
(二)為販賣場所專用。
(三)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四)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以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且距離地面2.5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
(五)四周應為牆壁,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
(六)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為八公尺以上。但其外牆牆壁以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爆牆者,其安全距離得縮減為一公尺。
(七)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1.應為地面一層之建築物 2.販賣場所專用 3.窗戶出入口距有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窗 4.設有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警戒標示 5.設有氣體漏氣警報裝置 6.設有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7.應保持在40度C以下並防止日光直射 8.通路面積至少佔樓地板面積20% 9.人員不可攜帶火源進入 10.場所專用且不可放置逾期容器 11.與第一類、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應為8M以上 但設有厚度15CM以上之鋼筋混擬土或同等防護功能者 得減至1M 供營業用之備用量不可多於80KG 供家用之備用量不可多於4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