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地方自治事項指地方政府依據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自行立法並付執行,其中
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的府會關係尤為重要。以下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審題時要注意兩個重點。第一,題目點出是具有罰則的自治條例,
因此要針對自治條例的內涵以及得以制定具有罰則的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加以解釋,
如此才能與鄉鎮市規約有所區隔!
第二比較困難,要釐清一個大法官釋憲527號的觀念,
自治條例若遭上級函告無效,地方立法機關可聲請司法院解釋;
自治條例若有牴觸上位階法律疑義,則是由上級監督機關聲請司法院解釋。
因此,有爭議時,地方行政機關無法針對自治條例直接聲請司法院解釋,
必須由上級監督機關層轉! 以下為本人的擬答,請參閱。)
地方自治條例係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法規,
其內容亦可針對罰則加以規範。
原則上,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30日內公布,但若有爭議時則可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之規範處理,
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的意涵:
1.依地方制度法28條指出,下列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1)法律或自治條例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2)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3)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4)其他重要事項。
2.具罰則的自治條例僅限於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可制定,
其罰則範疇包含10萬元以下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
且必須分別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二)地方自治條例爭議處理:
1.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範,包含覆議、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聲請司法院解釋等途徑。
2.覆議途徑:
地方行政機關收到議決案後的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地方立法機關覆議。
地方立法機關原則上應於15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則原決議失效。
3.報請上級函告無效途徑: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可對具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做合法性及合目的性之審核(因為是核定),
故地方行政機關可藉此報請上級監督機關函告自治條例無效。
4.聲請司法院解釋途徑: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對於自治條例有牴觸上位階法律之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綜上所述,具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僅限於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
並須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若有爭議時,地方行政機關則可以覆議、報請上級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等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