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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64777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所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有 爭議時,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前言:地方自治事項指地方政府依據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自行立法並付執行,其中
           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的府會關係尤為重要。以下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
           1. 依據地制法16、17、28條,地方政府就居民權利義務、自治事項擁有立法自治權。
           2. 其中若要處以行政罰,罰鍰以10萬為限,得連續處罰之,與其他行政罰事項經過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
(二)府會起爭議如何處理:
           以地方自治之精神,立法機關立法,行政機關有義務執行,然基於府會的制衡功能,偶有爭議,為保障公
           益,使政府機關順利運作,地方自治法相關規定如下:
           1. 行政解決:即透過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權力運作,進一步協調
              (1)議決案執行延遲(地制38
              (2)覆議案表決(地制39
           2.司法解決:
              針對有抵觸上級法規之疑義部分,申請司法院解釋

結語:府會關係的維持重要性
詳解 提供者:三七我撿豬(已上岸)

(審題時要注意兩個重點。第一,題目點出是具有罰則的自治條例,

 因此要針對自治條例的內涵以及得以制定具有罰則的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加以解釋,

 如此才能與鄉鎮市規約有所區隔!

 第二比較困難,要釐清一個大法官釋憲527號的觀念,

 自治條例若遭上級函告無效,地方立法機關可聲請司法院解釋;

 自治條例若有牴觸上位階法律疑義,則是由上級監督機關聲請司法院解釋。

 因此,有爭議時,地方行政機關無法針對自治條例直接聲請司法院解釋,

 必須由上級監督機關層轉!      以下為本人的擬答,請參閱。)

 

地方自治條例係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法規,

其內容亦可針對罰則加以規範。

原則上,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30日內公布,但若有爭議時則可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之規範處理,

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地方自治條例的意涵:

1.依地方制度法28條指出,下列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1)法律或自治條例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2)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3)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4)其他重要事項。

2.具罰則的自治條例僅限於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可制定,

  其罰則範疇包含10萬元以下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

  且必須分別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地方自治條例爭議處理:

1.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範,包含覆議、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聲請司法院解釋等途徑。

2.覆議途徑:

  地方行政機關收到議決案後的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地方立法機關覆議。

  地方立法機關原則上應於15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則原決議失效。

3.報請上級函告無效途徑: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可對具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做合法性及合目的性之審核(因為是核定),

  故地方行政機關可藉此報請上級監督機關函告自治條例無效。

4.聲請司法院解釋途徑: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對於自治條例有牴觸上位階法律之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綜上所述,具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僅限於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

並須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若有爭議時,地方行政機關則可以覆議、報請上級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等途徑解決。

詳解 提供者:努力賺罐罐
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 提起覆議 報請自治監督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聲請司法院解釋
詳解 提供者:Pei-yi Li
覆議
詳解 提供者:Liv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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