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規定,所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七條規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定,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木地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依據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
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八條規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內容如下:
1.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2.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3.其他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內容如下:
1.災害預防項關事項。
2.災害緊急應變措施相關事項。
3.災後之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4.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行政機關依據其他法律做成之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不得牴觸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