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之定義、資格(看起來很簡單,但有一些容易忽略)
*除了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還有限定要本國國民,不過外國人也可以適用本法
人員法第46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消防設備人員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消防設備人員業務者適用本法規定。
本國人外國人都要寫上此項才能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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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二、設立以登記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
三、受聘於上述一、二
四、受聘於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許可及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五、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
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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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由考試院撤銷及格證書)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由消防署撤銷設備人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