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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二等_各類別:憲法#44249
科目:高考/二等/一二級◆憲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應由警察機關依法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某政府要員甲爆發婚外情醜聞,某報紙採訪記者丙遂日夜於公開場所跟追疑為該政府要員外遇對象乙,企圖取得獨家報導素材。乙數度要求丙停止跟追未果,遂向警察局報案。請從憲法人權保障的角度,並依據司法院解釋之意旨,分析該條文是否合憲。(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mizublue8290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爭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1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2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1+2=不罰

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結論: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合憲。

詳解 提供者:eatfist3366
詳解 提供者:oxygen-123
詳解 提供者:Ronald
合憲,基於公共正義原則,政府人員應以身作則,做好良好示範給社會大眾
詳解 提供者:Lee Yvonne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者」,應由警察機關依法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某政府要員甲爆發婚 外情醜聞,某報紙採訪記者丙遂日夜於公開場所跟追疑為該政府要員外遇對象乙, 企圖取得獨家報導素材。乙數度要求丙停止跟追未果,遂向警察局報案。請從憲法 人權保障的角度,並依據司法院解釋之意旨,分析該條文是否合憲。
詳解 提供者:金榜題名
別吵 我不考憲法申論
詳解 提供者:VICKY
合憲
詳解 提供者:Yi
根據大法官689號解釋 合憲
詳解 提供者:Yuxiang Feng
合憲
詳解 提供者: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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