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預算法第25條至第27條限制
1.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
2.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預算法程序為之
3.政府在法律規定以外不得設定債務。
(二)送立院備查之情況
1.送立院備查情事有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每筆數額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其他基金1億元以上者,應送立院備查;但依預算法第54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送立院備查。參預算法第88條第1項
2.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每筆數額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其他基金1億元以上者,應送立院備查;但依預算法第54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送立院備查。參預算法第88條第1項及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