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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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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11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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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110287
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110287
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債權人甲於第一審法院取得對債務人乙返還借款之勝訴判決,該判決並 准許甲提供擔保後予以假執行,甲乃提供擔保後,聲請執行法院予以假 執行。假執行程序進行中,乙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第二 審法院准予停止執行,該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第18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
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
最高法院63年度台抗字第59號判例: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得阻卻其執行力 ,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依一般假處分程序,聲請予以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