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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4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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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成立和解契約,約定讓乙分期償債,但乙應於每月 1 日上午 10 時前將分期支票送至甲住處,如有違反即喪失分期利益。設乙於如期交付數次支票 後,有一次因交通阻塞,於上午 10 時 30 分始送達支票,雖曾先以行動電話向甲說 明原因,但甲仍拒絕受領,並訴請乙償還所餘全部債款。設法院調查發現,雙方約 定上午 10 時前交付分期支票,目的在使甲能於上午 11 時前軋入銀行進行票據交換, 另甲之往來銀行設在甲住處附近。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相關申論題
⑴若 A 電腦公司仍向甲請求返還上開新台幣十萬元之借款,甲是否有理由拒絕 A 電腦公司之請求?(10 分)
#168929
⑵此外,A 電腦公司尚得向何人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新台幣十萬元之金額? (15 分)
#168930
三、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購買 A 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為三分之一。三人就 A 地之 管理,達成如下協議:「A 地由甲使用,在其上設置柵欄、崗哨、車道、停車格等 工作物,以經營收費停車場,甲則按月支付乙、丙二人各五萬元,但為確保甲在 A 地之投資收益,A 地在十年內,任何人均不得請求分割」。五年後,乙、丙二人因 資金周轉需要,將其應有部分共同出賣於丁,並辦妥登記。丁受讓應有部分後,認 為 A 地由甲經營收費停車場,不符經濟效益,乃與甲協商,願意支付一筆對價,請 求甲將 A 地交由其經營餐廳。由於甲在 A 地上經營收費停車場,收入頗豐,因而 拒絕丁之請求。丁之請求遭甲拒絕後,隨即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A 地。 針對丁之起訴,甲提出如下之抗辯:第一,乙、丙二人,未經甲之同意即將各自應 有部分轉讓於丁,對甲不生效力;第二,依據甲、乙、丙三人間有關 A 地十年內不 得請求分割之協議,丁應受此一協議之拘束,自不得請求分割 A 地。 針對甲之抗辯,丁提出如下之反駁:第一,乙、丙二人將各自應有部分轉讓於丁, 已經超過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半數,當然發生效力;第二,甲、乙、丙三 人間有關 A 地十年內不得請求分割之協議,未經登記,不生效力,而且丁自始不知 此一協議存在及其內容為何,自不應受此一協議之拘束;第三,此一協議,自成立 迄今已逾五年,其約定十年內不得請求分割,期限太長,顯不合理,應不生效力。 請就本事例所涉及的法律爭點,附理由分析說明甲與丁上開主張,何者有理由,何 者無理由。(25 分)
#168931
四、因戶政機關駁回甲男乙女結婚登記之申請,甲乃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救濟期 間甲赴大陸認識丙女,並於大陸結婚,婚後甲丙返台,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戶 籍人員告知甲先前之行政救濟為有理由,准許甲乙之結婚登記,因而不受理甲丙結 婚登記之申請,此時丙已懷有胎兒 A,甲一時怒急攻心而死,留下鉅額債務。試問: 甲之繼承人為何人,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債務應負何責任?(25 分)
#168932
二、甲、乙、丙等三人之母親丁與戊就丁所有之 A 土地簽訂未定期限之 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丁死亡後,繼承人甲、乙及丙三人承受 丁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嗣後甲寄發存證信函予戊,為終止系爭 租約之意思表示。試問:甲所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是否發生 終止租約之效力?(25 分)
#569525
一、甲向乙承租 A 地(下稱系爭土地),約明作為興建廠房使用,租期自 民國(下同)11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125 年 11 月 30 日止,每月租金 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押租金 80 萬元。詎甲於 114 年 11 月 6 日 整地開挖時,發現系爭土地下方埋有不明廢棄物,致無法進行施工。 甲於同年月 10 日通知乙須於 7 日內清除廢棄物,未獲置理。又甲於 同年月 20 日再度通知乙應於 14 日內清除廢棄物,否則將依法解除 契約,亦未獲得乙之回覆,甲遂於同年 12 月 15 日通知乙解除系爭租 約。乙則於同年 12 月 27 日發函甲表示,土地租賃契約為繼續性契 約,當事人均不得行使解除權。試問:甲解除契約之主張是否有理? (25 分)
#569524
二、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 5 日指定乙、丙及丁等 3 人為見證人(下 合稱乙等 3 人),同年 8 月 8 日甲乙商量撰擬遺囑文字後,並由乙兼代 筆人製作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同年 8 月 15 日甲與乙等 3 人齊聚 一起,並由乙唸讀系爭遺囑內容,而甲以點頭為表達,該系爭遺囑並由 甲及乙等 3 人簽名蓋章。試問:系爭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559483
一、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6 月 1 日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約定甲出資 向丙購買 A 地,並登記於乙之名下。於同年 7 月 1 日,甲出資並以乙之 名義與丙簽訂 A 地買賣契約,乙並於該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欄位簽名,嗣 後丙亦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於同年 9 月 1 日,乙未經甲之同 意,私自將 A 地出售給丁,並於 1 個月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 於同年 11 月 1 日前往 A 地時,甲拒絕丁進入 A 地範圍,雙方並發生肢 體衝突。甲聲稱其與乙就 A 地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其乃 A 地之真正所有 權人,乙僅為出名人且非真正所有權人。乙將 A 地出賣給丁之買賣契約 無效,且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之行為乃為無權處分,亦屬無效。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559482
二、甲騎乘電動滑板車沿〇〇路東側人行道北向南行駛(非縣市政府指定之 行駛路段)至肇事路口時,見東西向行人燈小綠人閃爍,遂直接右轉上 行人穿越道欲快速通過道路,惟正當甲眼光放在行人燈時,甲迎面撞上 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乙行人,乙行人跌倒後頭部撞及地面,送醫後治 療醫師乃判定其腦部重度損傷。試問:甲之行為依民法應對乙負何種責 任?若乙受監護宣告,並選定乙之女丙為監護人,丙欲將乙接至桃園住 處照顧,但乙之子丁為乙就醫方便則留乙在臺中,且細心協助就醫,丙 只好奔波於二地,則丙得否以監護人之「居住所指定權」及「交還請求 權」受侵害主張交通費用 9,000 元的損害賠償?(25 分)
#559475
一、甲建設公司承攬乙公司所興建之「A 社區」工地之磁磚舖設工程,並因 而向丙公司購買磁磚, 「A 社區」工程完成並交屋予承購戶後,發現磁磚 有滲水後變色之瑕疵,此瑕疵乃因丙於燒製過程有過失所致。相關業界 對甲工程品質多有耳語及評價,影響甲營運。舖設此批號磁磚之承購戶 向乙求償共計新臺幣(以下同)99 萬元,依甲乙之契約約定,甲須賠償 予乙,另外甲亦支出重新鋪貼之費用共計 630 萬元。試問:甲對丙有無 權利得以主張?甲認為商譽受損,因而向丙請求 100 萬元非財產損害賠 償有無理由?依據之規定為何?(25 分)
#559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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