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研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 更作業原則」,並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基 於此,雖已有部分公共設施用地陸續獲得合宜處理,然而對於部分過去 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尚未依附帶條件整體開發之地區,請試闡 述其存在之原因,並研提可行解決方案。(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