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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104年民航人員、104年稅務人員、104年原住民族考原住民族三等_人事行政#31692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公務人員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之,而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之正額錄 取人員,需再經過那些程序,才能正式取得任用資格?(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先派代理
公務人員任用時,任用機關發給派令一紙,此即所謂派代;蓋公務人員於銓敘部審查合格前,其任用尚於不確定狀態,故任用機關僅能另派代理;關於任職期間,法無明文規定。
(二)送審
任用機關於擬任人員派代後,應於三個月內填具任用審查表,送銓敘部審查;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現送審者,應報請銓敘部准予延長,期限原則上以延長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停止代理。
(三)試用
1.試用期間: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經驗,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2.試用之考核
(1)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甲.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年終考績得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乙.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丙.平時考核獎懲相抵後,累積達一大過者。
丁.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計達三日者。
(2)試用人員試用期滿,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3)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停職。
(四)呈請任命: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規定,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