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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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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組:行政法#99160
> 申論題
一、公權力主體規制人民行為,應以事實上或法律上可期待人民遵循為先決要件。此等「期待可能性原則」不僅被部分學者視為是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 則,更受到行政法院所肯定,於裁判中常引用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之基準。試說明期待可能性原則在行政法總論範疇内(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等)有何具體化之展現機制或規定?並舉一實例說明此原則應如何應用於行政法律關係中? 니
相關申論題
二、行政機關適用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對於相對人作成行政處分,適用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對於行為人作成行政處分,内容皆為命相對人負擔一定金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於作成此行政處分時,是杏皆應適用行政法第7第1項規定,對於處分相對人 之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請分別說明之。
#414660
三、國立A大學游校內體育館租借給某政治色彩鮮明文B團體舉辦活勤·A大學内之C學生團體不滿, 因此號召同學於活動當日進行集结抗議,A大學之校長甲為避免衝究·除了要求校内校警隊長乙带領校警前往體育館維持秩序外,也通報A大學轄區内之警察分局派員協助,甲並表示授權乙與分局長丙處理現場各種狀況 活動當日抗的學生丁與B團體人員發生重争執·校警乙與警員成兩人將丁架離現場時,不慎將丁的手扭傷。 試分析A大學是否有權將校內融有館租借给某政治色彩鮮明之B團體舉辦活勤?此一法律性質為何?如何評價甲、乙、丙於此事實微述中之行政法律地位?對於丁身體受傷·又個該負擔何種责任?
#414661
四、T市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將路量停車間單作業姜記 私人公司乙辦理,其僱用之開單員丙騎乘機車與 市民丁碰撞,導致丁受了受傷。試間丁得向何者請求 損害賠償?其修理依據为何?
#414662
四、第一案: 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興建某建案,並取得該建案之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第 2 層至 20 層為一般事務所,21 層及 22 層為集合住宅。甲公司委託乙房屋仲介公司(下稱乙公司)銷售並廣告,建案廣告傢具配置平面圖及銷售中心實品屋裝潢之隔間規劃及擺設,與一般住宅無異,且廣告傳單宣稱「絕版挑高 3 米 8 時尚名宅」,更強調多項居家與親子休憩設備。經民眾檢舉,由依法組成之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證後,於 109 年 5 月第○○○次會議,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第 3 項決議通過,認定本件銷售廣告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42 條前段,以 109 年 6 月 12 日函命甲公司及乙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裁處甲公司罰鍰新臺幣(下同)2 百萬元、乙公司罰鍰 1 百萬元。 第二案: 新北市衛生局於 109 年 5 月 23 日查獲位於轄內之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於有線電視購物台頻道刊登食品廣告,內容述及「吃到飽減肥法......阻斷熱量......3 個月減 10 公斤」,認定該食品廣告涉及宣稱有改變人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有誇張之情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45 條第 1 項前段,以 109 年 7 月 15 日函裁處丙公司罰鍰 16 萬元。 上述二案中,甲公司與丙公司對於裁罰處分皆不服,分別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訟中,二案之被告(即原處分機關)皆答辯主張行政機關對於虛偽不實或誇張之情事,擁有專業知識,行政法院不應介入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第一案之被告更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獨立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請依權力分立之法理,說明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專業判斷之理由;並據以說明於上述二案中,行政法院之司法審查密度是否應有不同?(30 分) 【參考條文 1】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第 1 項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第 1 項 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參考條文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第 1 項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525126
三、某甲為熱愛虛擬電玩之宅男,尤其喜愛使用 VR 進行登山遊戲,自認登山能力高超,某日線上結識登山玩家乙,相談甚歡,決定共同攀登台中市轄區之南湖大山。2020 年 6 月 25 日提出申請,7 月 1 日取得申請許可,出發登山,不料 7 月 2 日天氣狀況突然變化,甲乙因此變更登山計畫,甲卻於登頂南湖北峰的碎石坡摔落骨折,無法繼續前進,乙也只是虛擬登山高手,無法對於甲的傷勢進行任何急救,只好將甲滯留在南湖圈谷山屋,獨自下山求救,但卻遭遇暴雨也受困於半途。最終動用大量警消資源分別救出甲與乙。惟甲因為受困較久,下肢凍傷而截斷腳掌,認為係因為救援資源過晚抵達而受損,因此請求賠償。同時,台中市政府主張甲與乙未符合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又因為出動救援,惡性重大,分別裁處 9 萬 5 千元。乙主張台中市政府並無制定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之權限,拒絕繳納罰款。 請依據以上敘述,與以下所附法條,論述甲、乙與台中市政府之主張是否有理?(30 分) 相關法令 國家公園法 第 19 條:「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太魯閣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及其他管制區入園申請注意事項 貳、申請入園注意事項: 二、奇萊主(北)峰、奇萊連峰、奇萊東稜、奇萊南峰、南湖大山、南湖中央尖、北一縱走北二、北二段、閂山鈴鳴山、閂山單攻、畢祿縱走羊頭、清水山、其它路線: (一)入園前 7 天 15:00 前至 30 天內可提出申請。(二)每份申請書為一隊,每隊最多不得超過 12 人,若超過上述人數,請分別填寫,領隊及隊員均不得重複。(三)入園前 7 天內申請案件不予受理。(連續假期應於放假前 1 天 15:00 前完成申請)(四)入園前 30 天內提出申請案件以線上申請時間為先後排序。(五)入園申請案件審核通過後,日期、人員(含領隊、隊員、留守)不得更換或增加,可以取消入園(全隊或個別隊員取消),新增人員應另案提出申請。 《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山活動:指進入山域進行縱走攀登、徒步健行、山野探勘、技能訓練、攀岩、溯溪、路跑、露營或相關山域戶外活動。二、山域:指地理位置座落於本府行政轄區內,且經本市公告列入一般管制及特殊管制之山域。三、一般管制山域:指需申請入山許可並經本府公告之山域步道或山地經常管制區域。四、特殊管制山域:指需申請國家公園入園許可並經本府公告之山域。 第 4 條 進入本府公告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國家公園法、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或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者,應先取得許可。二、進入特殊管制山域應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不得改變登山活動路線或範圍。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致須變更登山計畫者,不在此限。 三、未開放之山域步道禁止進入及自行開闢路徑。但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登山活動範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應由領隊帶領之。 前項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但隊員一人已具備相關證照者,不在此限。 領隊應依登山計畫帶領隊員從事登山活動,嚴禁隊員脫隊獨行;隊員發生意外事故致危及生命安全者,領隊應執行緊急救護並負起照顧之責。 第 8 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者,得由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逕行舉發,並提供相關資料送本府裁處。但遇緊急危難狀況,得待該狀況解除後舉發。 第 9 條 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11 條 領隊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13 條 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得查核、檢驗並要求從事登山活動者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無故拒絕前項查核、檢驗或拒絕提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14 條第 1 項 於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進行搜救者,本府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
#525125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將「懲戒優先懲處原則」正式納入公務員懲戒法明定。今試想一情境:公務員甲遭服務機關施以申誡之懲處處分,甲不服,依序提起申訴、再申訴未果,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後,原懲處處分維持獲法院判決確定。甲因同一行為嗣經監察院彈劾成立,送請懲戒法院懲戒。懲戒法庭審理結果,作成不受懲戒判決確定。請問:在上開情境下,公務員懲戒法第22 條第 3 項規定是否仍有適用之餘地?請附理由分析之。(20 分)
#525124
一、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的衝擊,立法院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作為經濟紓困之法律依據。根據該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定之授權,經濟部訂定有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該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中,對製造業申請紓困案件之審核作業,自受理申請案件開始,實務上向由工業局以自己名義對申請人作成准駁之決定。惟經濟部嗣於 109 年 9 月 17 日根據紓困特別條例第 1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將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5 條規定之相關業務,委任所屬工業局辦理,亦即「委任經濟部工業局辦理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推動規劃、監督管理、准駁、撤銷及廢止處分等作業。」並至溯及自同年 4 月 21 日起生效。請分析經濟部所為權限委任公告之適法性,並說明其對工業局於溯及生效期間(109 年 4 月 21 日至 9 月 16 日)已作成之紓困申請案核駁行政處分的法效力,有無影響?(20 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9 條:「(第 1 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第 2 項)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第 3 項)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 17 條:「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除第四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外,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執行。」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5 條:「(第 1 項)為協助艱困事業,主管機關得推動薪資及營運資金之補貼,其措施如下:一、薪資補貼:依艱困事業符合第三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之時點,補貼其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至九月至多一個月之員工薪資。補貼額度以每位員工經常性薪資之百分之四十計算之,且每位員工每月薪資補貼額度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二、營運資金補貼:依艱困事業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補貼。但依本辦法曾獲營運資金補貼者,不予重複補貼。(第 2 項)依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認定之艱困事業,前項第一款薪資補貼之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至十二月至多三個月。(第 3 項)艱困事業於前二項補貼期間至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第 4 項)艱困事業有前項所定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525123
三、甲就讀於某大學法律系,甲自認期末考試成績應該不錯,結果卻因學業成績三分 之二不及格而遭到退學,甲相當不服氣,經甲側面探聽,獲知某幾位教授考卷評 分態度相當草率,問:甲對於教授評分以及被退學等事有無救濟方法?(30 分)
#436598
二、某甲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以專門著作申請為升等 為教授,經過該校初複審後,由警察大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送外審委員決審,後 因為三位位審委員均給予不及格之成績,因此升等未通過。某甲於收到中央警察 大學通知後,即刻向教育部訴願會提起訴願。教育部訴願會於收到該訴願書後, 以管轄錯誤為由,函送內政部審議,並副知某甲,某甲認為教育部逃避責任,遂 針對該函提起訴願,試問此一作法是否可行,某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 分)。又某乙 原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兼小隊長,並通過考試錄取中央警 察大學警佐班,但因某乙於受訓期間考試舞弊,因此被該校勒令退學,某乙不服 應向何機關請求救濟。而某乙遭退學後,遂返回原任職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任職,分局長認為某乙之行為仿害警譽,遂將某乙調至警備隊擔任巡佐職 務,某乙認為未受訓前原為該分局偵查隊刑事小隊長,但返回後確調任制服巡佐 一職,某乙認為刑事警察得每月支領警勤加給第一級數額加 6 成,但調任制服巡 佐後則無此加成可領,因此損失刑事警察加給,請問應如何救濟。(12 分) 於某甲之訴願申請函送至內政部後,某甲向內政部訴願會請求出席陳述意見及言詞 辯論,內政部准許其陳述意見但否準其言詞辯論,對此某甲不服,請問是否得以救 濟,但也因此某甲拒絕出席陳述意見。之後某甲收到駁回訴願請求之決定,但此時 某甲發現,訴願會委員某丙為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教授,並為該校之校教評會成 員。某甲認為訴願會某丙均應該迴避但未迴避,認為該決定違法,遂向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起訴,某丙則認為,某甲未能升等是因為外審結果,該校教評會依據向來之 大法官解釋,並為變動外審結果,所以不需要迴避,你認為某甲有無理由呢?(8 分)
#436597
(二)主管機關依據 BCD 等人之申報立即發單課稅,並立刻移送行政強制執行。理 由是核課期間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第 2 款之規定,核課期間應自 90 年 7 月 1 日起算。BCD 等人既然逾期甚久,當然可以立刻移送行政強制執行。BCD 則抗辯移送強制執行並不合法,主張在判決確定前沒有申報的期待可能性,核 課期間應該從判決確定時起算才公平。請問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20 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 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第 44 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 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 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 翌日起算。」
#436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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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試題_法律學系/公法甲組:行政法#123561
110年 · #123561
110年 - 110 中央警察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警察政策研究所:行政法#102840
110年 · #102840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系所_部份系所:行政法(B)#102119
110年 · #102119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公共事務研究所:行政法(A)#100318
110年 · #100318
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行政法#100029
110年 · #100029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組:行政法#9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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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國立高雄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丙組(公法組))、政治法律學系(公法組):行政法#103024
109年 · #103024
109年 - 109中原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財經法律學系甲組 C 類︰行政法#101194
109年 · #101194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F組(財稅法)︰行政法#100501
109年 · #100501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A 組(公法) :行政法#100394
109年 · #100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