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權力主體規制人民行為,應以事實上或法律上可期待人民遵循為先決要件。此等「期待可能性原則」不僅被部分學者視為是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 則,更受到行政法院所肯定,於裁判中常引用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之基準。試說明期待可能性原則在行政法總論範疇内(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等)有何具體化之展現機制或規定?並舉一實例說明此原則應如何應用於行政法律關係中? 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