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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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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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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3152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3152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之拘束,其理由為何?受委託行使公權 力之人是否亦有維持行政中立之義務?(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法國麵棍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稱行政委託,以自己名義行使,而保持私法上的權力及地位。但在委託範圍內的行為和權限視同行政機關。 其個人因為以私人身分代行委託範圍之業務,不算是公務員任用法敘述所定義之公務員。 但因該受託人在受委託範圍內做出,被視為行政機關做出者,雖非行政中立法中提到的適用對象,但因為迪利行使職權,有準用之,所以也具備維持行政中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