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九四號解釋,認為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
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服務標章、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依其性
質準用本法有關商標之規定」,就關於侵害服務標章處刑罰之規定,準用同法第六
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
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處行為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符合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作出合憲性解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八十條規定:「證明
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依其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商標之規
定」,請針對上開解釋意旨,評析對於仿冒證明標章者,得否依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之規定處罰?(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