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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9737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國籍法第 6 條第 1 項「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其認定標準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heFrog

依據《歸化國籍有殊勳於我國者認定原則》第二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有殊勳於我國:

(一)曾依勳章條例授予勳章。

(二)對我國民主、人權、宗教、內政、國防、外交、教育、文化、藝術、科技、經濟、金融、醫學、體育、農業、社會福利、醫療服務或其他領域事務,具有重大貢獻,曾獲部會級以上政府機關獎章、外國政府勳章或獎章。

(三)為馬偕計畫適用對象,對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

(四)創辦或服務於醫療、社會福利、社會教育等相關機構逾二十年,並為政府資源不易到達之偏鄉地區長期提供服務、照護弱勢、教化輔導、精神援助,有功於我國社會,事蹟具體明確。

(五)有助於提高我國國際能見度,提升我國國際形象,促進我國與他國之交流、合作,事蹟具體明確。

(六)其他對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