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土地登記法定公告期間,如有異議,得如何提出?又因該異議 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之處理辦法為何?請依土地法第 59 條規定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二、土地權利爭執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詳解
1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土地公告期限內應向登記機關以書面提出聲請異議
2.公告期間如土地關係人或權利利害關係人有法律上權利之爭議者 登記機關應予駁回。應等司法單位確定判決後再予辦理
3.聲請人認為駁回有異議可依法提起訴願
詳解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公告不得少於30日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