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登記之意義: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其種類包括:預告登記、查封登記、假扣押登記、假處分登記、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二)限制登記之效力:
1.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預告登記,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2.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
(1)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2)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償權人。
(3)繼承。
(4)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