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日常活動理論之內涵:
1. 柯恩和費爾遜首先提出日常活動理論,他們認為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犯罪標的物的改變,還有監控型態的改變,都反應了所謂「日常活動」的改變。換句話說,日常生活的活動型態影響犯罪發生之「機會」,而導致「直接接觸掠奪性犯罪」之發生。
2. 日常活動的三個時空因素,分述如下:
(1) 有動機及能力之犯罪者:指有一個加害者,想犯罪且有能力去犯罪。
(2) 合適之標的物:犯罪的發生,必須有一件犯罪加害者想得去而復諸行動的物品,可移動性、可見性、可接近性。例如,體格瘦弱的婦女、易於操縱的孩童、被害者常是唾手可得的獵物。
(3) 有能力之監控者不在場:監護者係指任何可以預防反罪發生之人或事。例如,父母親不在場導致家庭暴力之情況發生、再婚家庭中繼父對繼女高頻率的性侵害。
(二) 以日常活動理論解釋家暴案件:
(1) 有動機及能力之犯罪者:例如,加害者係剛失業或具有暴力傾向之男性家中成員。
(2) 合適之標的物:例如,缺乏自主能力之婦女,又加上家庭經濟屬弱勢族群。
(3) 有能力之監控者不在場:例如,夫妻共組小家庭,不如往昔多代同堂之家庭,又加上現今社會對於左鄰右舍彼此少有往來。
日常活動理論三要素如下:
有能力和動機的犯罪者
合適的標的物,標的物的要素,v價值,i可移動,v可見性,a可接近或可逃脫性即為可通達性。
缺乏監控者:監控者不在場或是沒有所謂的監控者,監控者例如:監視器、路人等都算是監控者。
以此三要素解釋家庭暴力發生原因:
假設甲乙長期關係不和,甲某日在家與乙爭吵,忍受不住而攻擊乙。
甲為犯罪者,故甲的動機是和乙爭吵。
乙為標的物,乙的本身符合了價值和可移動,因乙和甲同在家中,也符合了可見性和可通達性。
缺乏監控者,甲乙在家中,並不會有監視器和他人的在場,故缺乏監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