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地檢署檢察官。某日,甲的妻子乙(不具公務員身分)去參加高中
同學會,與高中同學丙閒聊時得知,丙的先生丁為某上市公司負責人,
近日被人檢舉掏空公司涉嫌背信罪,正遭到檢察官偵查。兩人在聊天之
際赫然發現,負責偵辦丁之案件的檢察官就是甲。丙遂立刻向乙請求,
如果乙能說服其丈夫甲給丁不起訴處分,將致贈報酬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回家後,直接告知甲這件事,甲本就因為犯罪嫌疑不足打算對
丁進行不起訴處分,但又想賺這 100 萬元,遂與乙商量後,由乙與丙接
洽交付賄款事宜。事後甲果真對丁為不起訴處分,丙也依約將 100 萬元
交給乙。試問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毋庸討論沒收)?(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