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地區人民甲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於來臺依親居留期間,因從事性交易而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遭處分確定。內政部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 可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以甲有妨害善良風俗之紀錄明確,廢止甲之依親居 留許可及註銷其依親居留證,並自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年,不許可再申請進入臺灣地 區依親居留。甲主張內政部未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即為上開處分,其處分違法,且 管制三年內不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申請,違反比例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 理由?(25 分) 相關法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 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 不許可其再申請:…二、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其中第4款保留行處分之廢止權。依題旨甲因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依親居留期間,必須符合相關法規之條件,否則該行政機關嗣後可加以廢止。(二)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甲之情形顯已違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5條第1項2款規定,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即可直接加以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毋庸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詳解
妨害善良風俗係不確定法律概念
內政部有判斷餘地
廢止甲之依親居 留許可及註銷其依親居留證
三年不許可再申請進入臺灣地 區依親居留。
為負擔處分
甲有理由
未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處分違法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釋字491號解釋
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
給予陳述意見或申辦機會
處分書附記理由.救濟方法.內容.受理機關
管制三年內不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申請,違反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
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適當性.比例性.衡平性(狹義比例)
應符合侵害人民最少
詳解
甲的主張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 未給予甲陳述意見的機會 1. 內政部之廢止許可及3年之管制處分,為對相對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不利處分及裁罰性行政處分。 2. 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罰者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此限: (1) 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通知受罰者陳述意見 (2) 已依職權或依第43條規定舉行聽證 (3) 大量做成同種類之裁處 (4) 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關,顯然違背公益。 (5) 受法定期日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6) 裁處所根據知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7) 法律有特別規定 因此,內政部裁處前,應予甲持陳述意見之機會,該行政處分程序上瑕疵,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事後補正。 (二) 違反比例原則部分 1. 比例原則之內涵,即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原則。 2. 行政程序法第7條將比例原則在執行面上更加具體化其內涵 3. 綜上所述,內政部應以損害人民最少之方法,對於初次違反規定,裁處一年之管制許可,故內政部以較重3年為管制處分,乃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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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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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
(二)內涵~適,同,必,衡
(三)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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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樓上
是不是也可以寫違反平等原則?
因為初次規定之他人可能都罰1年之入境限制 但是卻罰了3年 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詳解
行程法114條,行政處分作成前未給予陳述意見已於事後給予者,即為更正。
甲違法在先,且機關沒有罰超過5年,故無裁量逾越或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