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甲乙對話內容,無自白法則與傳聞法則之適用,又因不具隱私合理期待,故不受保障,警察B的側錄所得,有證據能力。茲論述如下: (一) 甲乙對話之內容,無自白法則與傳聞法則之適用 1. 本案甲販毒之案件,作為供述證據的甲、乙對話,其證述能力之有無,似應分別依循自白法則與傳聞法則加以判斷之。為晚近實務見解認為,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於犯罪所為與犯罪行為有關之言語,包含犯罪行為本身、與共犯謀議、聯絡、告知及與他人溝通之相關言語,均係「犯罪完成前」有關犯罪行為之言語,並非事後對犯罪行為之描述,即非用以主張其內容真實之陳述,性質上並非被告自白,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自不適用自白法則或傳聞法則。 2. 故本案警察B所側錄甲乙交易對話,作為認定販毒行為之供述證據,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 (二) 甲乙對話之內容,雖為通訊,然因不具隱私合理期待,故無法律之適用,警察B未得通訊監察書下所為之監察行為,仍屬合法 1.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即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法律上有規定就人民通訊所為之通訊監察,依法須向法院申請通訊監察書,若違反此項規定所取得之證據或衍生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2. 本案中,甲與乙之對話亦屬通訊,然是具有隱私合理期待則有疑義,學理上有引用「雙叉法則」作為判斷標準。即所謂隱私合理期待,係指發話方主觀上,就對話內容有隱私期待。而客觀上,依照一般人之標準,該期待乃屬合理者,方為法律所應予保護之客體。而本案中,甲乙兩人於夜店進行交易與對話,該處屬公共場所,除有個別包廂外,依一般應屬不特定人得任意進出之場所,難具有隱私期待,該對話內容,無法律適用。 3. 故警察B雖無通訊監察書,然其夜店所側錄而甲乙之對話內容,因非屬通保法所保護之隱私通訊,無須排除其證據能力,而得做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