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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25972
科目: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檢察官為了偵查需要,要求 B 警察偽裝成夜店的客人進入夜店,利用監視攝影設備, 果然拍攝到甲藥頭與乙少年毒品交易之對話內容,A 檢察官即以該側錄之錄音(影)內容, 作為認定販毒行為之供述證據,試問:B 警察側錄之對話內容,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B警察側錄之對話內容,應認其有證據能力,理由如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二)依立法理由及通說見解,法官於個案權衡時,允宜斟酌1.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2.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3.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4.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5.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6.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及7.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各種情形,以認定證據能力有無之標準,俾能兼顧理論與實際而需要。 (三)依題旨B警察為阻止甲藥頭與乙少年毒品交易犯罪造成社會公益重大危害,加上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因此允其之對話內容有證據能力。
詳解 提供者:K
(一)此行為形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監聽定義
"本條所稱通訊如下:1.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2.郵件及書信
3.言論及談話"
且滿足第三條第二項的保有隱私、秘密之合理期待。
(二)1.而依第五條規定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法定罪名,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2.本案檢察官並未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屬違法之行為。
(三)依同法第18條之一第三項,違法之監聽行為取得之證據一概不得採用為證據。故本題B警察側錄之內容,無證據能力。
詳解 提供者:施云
陳述意見
詳解 提供者:Anny Ho
刑事訴訟法158-4權衡法則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 法院審酌保障人權與公共利益之維護 認定有無證據能力
詳解 提供者:GaLin

本案甲乙對話內容,無自白法則與傳聞法則之適用,又因不具隱私合理期待,故不受保障,警察B的側錄所得,有證據能力。茲論述如下: (一) 甲乙對話之內容,無自白法則與傳聞法則之適用 1. 本案甲販毒之案件,作為供述證據的甲、乙對話,其證述能力之有無,似應分別依循自白法則與傳聞法則加以判斷之。為晚近實務見解認為,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於犯罪所為與犯罪行為有關之言語,包含犯罪行為本身、與共犯謀議、聯絡、告知及與他人溝通之相關言語,均係「犯罪完成前」有關犯罪行為之言語,並非事後對犯罪行為之描述,即非用以主張其內容真實之陳述,性質上並非被告自白,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自不適用自白法則或傳聞法則。 2. 故本案警察B所側錄甲乙交易對話,作為認定販毒行為之供述證據,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 (二) 甲乙對話之內容,雖為通訊,然因不具隱私合理期待,故無法律之適用,警察B未得通訊監察書下所為之監察行為,仍屬合法 1.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即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法律上有規定就人民通訊所為之通訊監察,依法須向法院申請通訊監察書,若違反此項規定所取得之證據或衍生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2. 本案中,甲與乙之對話亦屬通訊,然是具有隱私合理期待則有疑義,學理上有引用「雙叉法則」作為判斷標準。即所謂隱私合理期待,係指發話方主觀上,就對話內容有隱私期待。而客觀上,依照一般人之標準,該期待乃屬合理者,方為法律所應予保護之客體。而本案中,甲乙兩人於夜店進行交易與對話,該處屬公共場所,除有個別包廂外,依一般應屬不特定人得任意進出之場所,難具有隱私期待,該對話內容,無法律適用。 3. 故警察B雖無通訊監察書,然其夜店所側錄而甲乙之對話內容,因非屬通保法所保護之隱私通訊,無須排除其證據能力,而得做為證據。

詳解 提供者:vinsonwang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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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Amazing Grace
Y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