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民政:地方政府與自治#71927
科目:公職◆地方政府與自治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如果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地方政府決定就同一自治事項展開跨域合作,有 那些類型的跨域合作治理機制可以提供它們參考運用?請一併說明不 同類型的合作治理機制所依據的法令及可用策略。(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unstory 地特上榜 考高考

地方制度法二十四條到二十四條之三有各地方政府跨域合作之規定,以下分述之。

一,原因

全球化 地方政府競爭力需求

資源不足

資訊快速傳播

公共服務品質需求

公共議題複雜多變

四 合作治理機制

整合 參與者釋出權力,權力結構改變

合作 新設一新組織 可為官方半官方

協調 影響力最小,雙方於會議中擬定共同計劃,不確定性高 強制力低

由於參與者皆地方政府,整合成一組織受限於法規,而合作新設一組織會導致權責不清,協調之方式最為常見,如北台區域跨域合作計畫。

五 合作方式

合辦事業

地方自治團體間,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合辦事業

前項事業涉及議會職權,得由有關地方立法機關約定之議會代表會決定之

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其他方式

為增進區域資源利用或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他地方政府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關機關備查。

騎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協助

六 爭議處理

協商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依法提一般給付 法關係成立與否之訴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解題大綱


前言:單一窗口已無法回應現今社會的問題多元複雜性。(即需要跨域的原因)

(一)跨域治理的意涵

(二)跨域治理的可能模式
          1. 整合模式:單一政府(A+B=A)
          2. 協力模式:區域政府(A+B)
          3. 協調模式:委員會/不定期會議

(三)我國實際上運作的模式
         1. 成立跨域治理事務推動委員會(地方制度法第24條、24條之1)              如:
         2. 行政協議(地方制度法第21條)
             如:

         3. 行政契約(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24條之2)
             如:

         4. 委任或委託或行政委託(非侷限地域,領域也是跨域
             如:
 結語:跨域治理需克服的障礙
          1. 政黨間對抗
          2. 各自為政習慣不易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