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題大綱
前言:地方自治VS核定的關係
(一)核定的意義(地方制度法第2條)
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
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二)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1.地方制度法第6條:地方政府之名稱變更,須經上級政府核定。
2.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改制為直轄市之改制計畫須報行政院核定。
3.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有罰則時,須報主管監督機關核定。
4.地方制度法第29條:委辦規則應涵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5.地方制度法第54條、第62條:方行政與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由內政部擬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6.地方制度法第83條:如因特殊事故,須辦理延期改選或補選,須經主管監督機關核准。
結語:核定權為中央監督地方自治權行使的方式之一,亦是替人民把關,惟要注意勿過度干涉,反而失去地方自治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