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題大綱
前言:財政為庶政之母
(一)地方財政的獨立(自主)條件
1.應有法定收入。
2.應有自行決定其支出之權限。
3.財政收支應自求平衡。
4.收支總預算應自行編製。
5.應有自設公庫。
(二)當前地方財政困境
1.整體條件
(1)財劃法規定不完整:
(2)各地自然資源、經濟發展條件不一:
(3)利益團體及民意代表高度介入:
(4)整體經濟成長趨緩:
2.個別條件
(1)地方人事或經常性支出比重過高
(2)地方自籌財源意願不足
(3)地方民選首長傾向重視短期建設成果
(三)地方財政困境之解決方法
1.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
2.隨作隨收:
3.鄰近地方合作:
4.積極推動公共造產
5.地方經常性、固定性之支出,應由中央政府或上級機關補助
依大法官釋字第550號解釋指出,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
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由此可知,憲法賦予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權,茲就其自主的程度說明如下。
(一)預算的編列與審核:
預算乃地方政府最主要的收入之一,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指出,
地方自治團體的預算乃由地方行政機關編製,並送地方立法機關審核。
進言之,透過行政、立法的權責制衡編列預算,方為財政自主的具體作法。
(二)決算的審核及審議:
決算乃驗證經費在執行上的效率及效能,亦不失為財政自主的作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指出,
地方自治團體的決算係由審計機關審查,並交由地方立法機關審議。
(鄉鎮市直接送地方立法機關審議)
(三)課徵地方稅的能力:
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範,
我國地方稅概可分為土地稅、房屋稅、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特別稅課等,
而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可依據區域內的狀況課予相關的地方稅,
藉以推行地方上的事務。
(四)課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的能力:
依地方稅法通則規範,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得在現有的地方稅或國稅上課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的權限(鄉鎮市僅有臨時稅課),
並由地方行政機關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完成立法程序後實施,
且報上級監督機關、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五)實施公共造產:
乃指地方自治團體應致力於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產業,
以充實其財政收入,達成財政自主的效果。
綜上所述,財政為庶務之母,雖憲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擁有財政自主,
然而各級地方政府在財政自主的程度上仍有所差異,
端看預算編列、決算審核、課徵地方稅、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的能力、實施公共造產等條件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