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均以甲建設公司所屬工地人員乙、丙清除剩餘土石方,未隨車 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而擬各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 第 2 款規定,處該建設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乙、丙各新臺幣六萬元,並沒入載運 廢土之車輛。試問: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之處分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何等「一般法 律原則」?(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