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照顧者為負擔照顧家庭中自身失功能之家庭成員或親友事務之人,其相關壓力說明如下:
1.壓力源:除了來自照顧失功能的家庭成員外,家庭內或家庭外的事件、或個人或生活環境的互動,都有形成壓力源的可能。
2.壓力事件:對於壓力事件的主觀認知,一個困難或壓力的出現未必能對家庭造成傷害,關鍵在於當事人給予其何種界定、何種認知。家庭照顧者的壓力包括身體、心理、工作或財務等各方面的負荷。
3.支持系統:在事件發生時,家庭的資源或力量,家庭照顧者面對上述壓力,家庭成員的支持或社區資源等。
4.因應策略:若成員對於問題認知到的嚴重性確實已影響到系統功能的運作,而且又缺乏充分的資源或助力可以協助其解決困境,此時事件本身必然就成為一個強大的壓力,足以對體系造成威脅。
(1)直接行動:家庭照顧者連結到其他照顧資源或學會新技術。
(2)改變內在心理狀態:對人生賦予意義,和他人建立更好的關係等。
(3)控制壓力帶來的情緒:獲得社會支持,發展出包含家庭角色、規則、互動與認知等長期的改變。
(二)社工人員應連結相關資源協助減緩其照顧壓力:我國現階段提供家庭照顧者各種支持性服務,社工人員可透過服務輸,協助家庭照顧者有效因應壓力。
1.個案服務:由專業人員到宅訪視評估,擬定照顧計畫,依計畫提供適切的服務與資源。
2.勞務性措施: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服務,協助失能居家老人之送餐到家服務及以日間托老、喘息服務支持家庭照顧老人。
3.心理性措施:對家庭照顧者提供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使照顧者彼此鼓勵、釋放情緒壓力。或是由諮商師或心理師提供一對一的心理協談服務,以個人化需求及問題解決導向,協助照顧者達到壓力調適與身心平衡。
4.經濟性措施
(1)國民年金法:國民年金填補照顧者無工作無法加保之困境,並使其中斷年資可接續,充分計算每一份家庭勞動貢獻。
(2)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依據老人福利法制定,提供家庭照顧者社會工資,使家庭照顧成本社會化。
5.就業性措施:性別工作平等法,具體化企業內家庭政策,明訂育嬰留職停薪假及家庭照顧假,並規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以平衡照顧者於家庭、工作間之兩難。
6.教育性措施:對家庭照顧者之支持措施中,訂定照顧者教育訓練及研習,以及資訊之提供,以增進其照顧技能支持家庭照顧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