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
即地方公共財可以透過「類似市場功能」的過程,經由人民的遷徙行為,
表現出對各地方公共預算的偏好,達成最適的地方供給規模。
(二)假設條件:
1.政府的行為不會產生外部性,即公共財沒有外溢效果。
2.個人具完全移動性,即人民具有充分的遷徙能力與自由。
遷徙時不用花費任何成本,且個人所得不會因遷徙而受影響。
3.人民有完整(充分)的預算資訊。
4.有足夠的社區數目提供各具特色的公共財,供人民選擇。
5.每一社區皆存在一個最適的規模人數。
且地方公共財的最適規模經由該區人民投票決定。
6.每單位之公共財成本固定,若公共財數量加倍,總成本亦加倍。
即假設公共財本質上為公共提供的私有財。
7.公共財由比例的財產稅融通(受益稅),稅率因社區而異。
8.社區可制定區域劃分排除法,明文規定禁止土地做某些用途。
〈一〉帝波假說係指當市場上存在非常多個社區供人民選擇時,且社區的公共財提供數量與稅率資訊完全透明,另外在一些完全競爭市場的條件成立下,人民會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社區居住,而社區提供的公共財數量也會是最適的。 〈二〉假設條件 1.市場為完全競爭 2.存在非常多個社區供人民選擇 3.無遷移成本 4.所得來源為資本所得,故沒有換地方居住而找不到工作的問題 5.資訊對稱,社區公共財提供數量與稅率資訊完全透明 6.使用比例財產稅融通財源 7.具有土地使用限制,像是不可在豪宅區(100坪)蓋小草屋(10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