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開口樓層
指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未達以下標準者,稱之
一、10樓以下:具有內切直徑50cm以上之圓孔,且合計面積達樓地板面積1/30以上者
但應具有可內切直徑1M以上之圓孔2個,或寬75cm以上、高120cm以上之開口
二、11樓以上:具有內切直徑50cm以上之圓孔,且合計面積達樓地板面積1/30以上者
何謂有效開口:
一、開口下端具樓地板在120cm範圍內
二、面臨道路或通路寬應達1M以上
三、可自外面輕易開啟或輕易破壞進入之裝置
四、採一般玻璃者厚度應在6mm以下
五、開口處應無設置柵欄或其他阻礙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