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於民國102年度新修正之社會救助法中規範,對於低收入戶家庭協助脫貧服務,包含就業機會媒合、職業訓練、及財產累積等制度,其方案中對於受扶助者在解決脫貧問題可能遭受的困難有: (1)就業職務晉升可能性較低-目前政府鼓勵企業開發相關職缺,多以庶務性質的工作為主,較無法取得相關技能及培訓的可能,若不參加方案後,對未來求職幫助不大。 (2)薪資累積不易-受扶助者透過參予脫貧方案,其薪資多以最低薪資起算,無法有效累積存款,以致脫貧困難。 (3)符合資格者參與意願低落-因參予脫貧服務可能影響低收資格的延續,長期依賴社會救助家庭,擔心因參予方案後無法取得原有福利而拒絕參加,導致世代貧窮延續。 2.建議法令針對脫貧條文修正的內容與原則; 1.鼓勵雇主晉用及培訓-鼓勵雇主任用時能培訓一技之長,讓受扶助者在工作中能學有所長,提供其工作技能,並且在方案結束後,仍有持續錄用的管道。 2.提供資產累積制度-增進受扶助者工作能力後,不再僅領有基本薪資,並鼓勵受扶助者存款,並提供優惠利率,讓受扶助者資產的累積。 3.保證參與原福利資格者資格的延續-鼓勵參與方案之低收入戶家庭在參與服務期間的福利資格,且鼓勵其家庭漸進式脫貧,能減輕抗拒。
我真的看的很痛苦,發言,希望大家整理下排版..........
我幫忙最佳解排版下,不用按我讚~~~
在此規範下,脫貧問題的解決可能遭遇那些困難:
1.政府於民國102年度新修正之社會救助法中規範,對於低收入戶家庭協助脫貧服務,包含就業機會媒合、職業訓練、及財產累積等制度,其方案中對於受扶助者在解決脫貧問題可能遭受的困難有:
(1)就業職務晉升可能性較低-目前政府鼓勵企業開發相關職缺,多以庶務性質的工作為主,較無法取得相關技能及培訓的可能,若不參加方案後,對未來求職幫助不大。
(2)薪資累積不易-受扶助者透過參予脫貧方案,其薪資多以最低薪資起算,無法有效累積存款,以致脫貧困難。
(3)符合資格者參與意願低落-因參予脫貧服務可能影響低收資格的延續,長期依賴社會救助家庭,擔心因參予方案後無法取得原有福利而拒絕參加,導致世代貧窮延續。
日後法令 要再修正時,需要增添有關脫貧之條文內容與原則應為何?
2.建議法令針對脫貧條文修正的內容與原則
(1)鼓勵雇主晉用及培訓-鼓勵雇主任用時能培訓一技之長,讓受扶助者在工作中能學有所長,提供其工作技能,並且在方案結束後,仍有持續錄用的管道。
(2).提供資產累積制度-增進受扶助者工作能力後,不再僅領有基本薪資,並鼓勵受扶助者存款,並提供優惠利率,讓受扶助者資產的累積。
(3).保證參與原福利資格者資格的延續-鼓勵參與方案之低收入戶家庭在參與服務期間的福利資格,且鼓勵其家庭漸進式脫貧,能減輕抗拒。
(一)脫貧問題的解決可能遭遇那些困難: 1.就業條件不穩定,無法維持長期經濟支持: 目前我國真對中低收入所提供之工作內容大多是高勞力密集,或 是短期的以工代賬,不僅在經濟上難以維持長期穩定,也無法提 供發展性的職涯建設方案。 2.服務提供過於片段,無法應付複雜生活問題 3.津貼額度不充足,無法解決立即經濟困境 4.脫貧措施吸引力不足,無法提供多元發展策略 (二)需要增添脫貧內容與原則 1.強調立及報酬,促進就業穩定之原則 2.提工全人式服務,因應複雜生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