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修訂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7 條以及第 8 條被認為符合國際勞 工組織(ILO)在 1963 年發布的 118 號建議(Recommendation)案以及 119 號公約 (Convention)對機械安全源頭管制之規定。依此新法,安全工程師在機械設計階 段被要求的風險評估應以那些狀況為範圍?(15 分)又,若依 ISO 標準,機械的 「本質安全」該如何定義?(10 分)並舉一具體實例說明之。(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