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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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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69529
> 申論題
一、某主管機關核給甲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之補助金,期間自民國 105 年 1 月 至 3 月為止,共計 30 萬元。其後,因主管機關作業疏失,於期間屆至後仍持續提供 甲每月 10 萬元之補助金,至 105 年 6 月發現溢發為止,共計溢發補助金 20 萬元。 試問:該主管機關應如何請求甲返還其溢領之 20 萬元補助金?(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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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處分依法應經他機關之同意或核准後始得作成,卻未經該他機關之同意或核准 即作成該行政處分者,處分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補正此一瑕疵?(25 分)
#279152
三、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取得拆除執照即擅自拆除建築 物之違規行為人,除依同法第 86 條第 3 款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拆 除執照手續。其後,除該違規拆除行為已經停止外,違規行為人未及繳納罰鍰及履 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即已死亡。試問:主管機關得否命該違規行為人之繼承人,繳 納上開罰鍰或補辦上開拆除執照手續?(25 分) 參考條文 建築法 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 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第 86 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 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 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279153
四、某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規定,發函通知甲民宿經營者,擬進入其所經營 之民宿設施實施檢查,但為甲所拒絕。試問:主管機關於此一情形,得否依行政執 行法第 3 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或第 4 章「即時強制」等相關規定,強制 進入檢查?(25 分) 參考條文 發展觀光條例 第 37 條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 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 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54 條第 3 項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 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連續處罰。
#279154
(三)承接(一),若 A 於 113 年 7 月 17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 執行機關於 114 年 6 月 13 日核發執行憑證予 A。 (9 分)
#551078
(二)承接(一),若 A 於 114 年 2 月 3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執 行機關於 114 年 4 月 15 日通知甲到場說明。 (8 分)
#551077
四、下列情形之行政執行期間於何時屆滿?請附具理由說明之。參考法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 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一)甲為補習班負責人,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被主管機關 A 裁處 25 萬元罰鍰,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21 日收受裁處書,裁處書上有正確之教示,惟甲未提起訴願。(8 分)
#551076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第 50 條第 1 款 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今甲將其房屋拆除後,將所遺留之一般廢棄物放置其所有之土地上而未清除,則主管機關 A 為迫使甲清除, 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命甲限期改善並按日連續處罰外,是否尚有其他方法可採?又 A 得否依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之規定, 逕自清除甲土地上之該廢棄物?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
#551075
二、A 直轄市為鼓勵其所屬市立學校教師再進修,訂有自治法規(其規定: 對於進修碩士班之補助,以每學期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且以 4 學期為限;於核予補助時,得課予應於該市所屬學校服務之年限)據以實施。 甲為 A 直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其依該法規規定,向 A 直轄市政府 (下稱 A)申請進修 B 大學碩士班之補助。A 作成行政處分,核予補助甲每學期學費 4 萬元(於每學期撥款),為期 4 學期;但甲於碩士畢業後,須在該市所屬學校服務至少 2 年。甲拿到補助,且於碩士畢業後, 當年即轉至 B 直轄市所屬學校任教。試問:A 得否向甲追繳其先前所受 領之補助費?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551074
(二)若於申請處理程序中,甲遷移住所至 B 直轄市境內,則對於甲之申請案,A 應如何處理?(13 分)
#551073
(一) A 若駁回甲之申請,處分書之送達,得否送達於甲之工作場所或由其 住所之社區管理員簽收?(12 分)
#55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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