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摘龍眼行為不成立刑320I竊盜既遂罪
1.構成要件:客觀上,甲未經乙同意,摘取龍眼係屬破壞乙對其之持有關係,見利新的持有關係,係屬竊取他人動產行為無疑;主觀上,甲具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按除法定阻確違法事由(法令行為、業務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外,固亦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被害者承諾、推定承諾、義務衝突等)等阻卻違法性事由。又所謂被害法益的輕微性,指依國民共同生活的健全觀念,行為結果對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危險極其輕微,而所謂行為逸脫的輕微性,則指經斟酌行為之目的、手段及行為人意思後,認其侵害法益行為、方法或態樣違反社會倫理規範或社會相當性之程度及其輕微,而為社會通念所能容忍。基此,本案甲行為所侵害法益與行為具輕微性,故不具可非難性,甲摘龍眼行為不成立刑320I竊盜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