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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文)、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69548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日甲在路上散步時,行經乙宅門前,見乙宅前院的一棵龍眼樹結實累累,其中有 部分已長出圍牆外,甲見狀好奇伸手摘取一顆嚐其滋味,感到不甚美味並緩步離開, 碰巧乙於屋內看見全部過程,衝出門外追上慢步離去的甲,一氣之下予以重摑一巴 掌,造成甲嘴角受傷。試論述甲、乙兩人之刑事責任。(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一)甲摘龍眼行為不成立刑320I竊盜既遂罪

1.構成要件:客觀上,甲未經乙同意,摘取龍眼係屬破壞乙對其之持有關係,見利新的持有關係,係屬竊取他人動產行為無疑;主觀上,甲具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按除法定阻確違法事由(法令行為、業務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外,固亦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被害者承諾、推定承諾、義務衝突等)等阻卻違法性事由。又所謂被害法益的輕微性,指依國民共同生活的健全觀念,行為結果對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危險極其輕微,而所謂行為逸脫的輕微性,則指經斟酌行為之目的、手段及行為人意思後,認其侵害法益行為、方法或態樣違反社會倫理規範或社會相當性之程度及其輕微,而為社會通念所能容忍。基此,本案甲行為所侵害法益與行為具輕微性,故不具可非難性,甲摘龍眼行為不成立刑320I竊盜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