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在台北市有土地 7 公畝,其中:(一)自用房地有三處,分由某甲與其配偶各占 2 公畝,
而成年獨子占 1 公畝;(二) 1 公畝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予使用;(三)其餘 1 公畝建屋出租供他
人使用。設每公畝市價新台幣 280 萬元,公告地價 200 萬元,申報地價 160 萬元;而台北
市地價稅累進起點為400萬元。請列式計算某甲全年地價稅之應納稅額。(15分)
詳解 (共 3 筆)
因為第九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