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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研究#28421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即將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稅,試問此稅與現行房屋稅與土地稅 有何差異?此稅之稅基為何?是否妥當?試評論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nety
壹、現行房屋稅與土地稅:為現制,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一)個人: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1、境內:併入綜合所得總額5%~45%累進稅率 2、非境內: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營利事業:房屋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 1、境內17% 2、境外: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17%、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房地合一稅:為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分為兩部分: (一)個人:採分離課稅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 。 1、境內居住者:依持有期間認定稅率,1年內45% 、2年內35%、10年內20%、超過10年15% [非自願離職但持有期間2年以下20%、與營利事業合建於2年內出售 20%、(持有並居住6年以上,不可出租與營業使用)自用住宅減免-獲利超過400萬才課稅10%] 2、非境內居住者:持有1年內 45%、持有超過1年35% (二)營利事業: 1、境內17% 2、境外:持有1年內45%、持有超過1年35%。 貳、稅基 現制:房屋收入-成本-費用 新制: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參、 我國過去房地交易分別課徵所得稅以及土地增值稅,出售不動產稅賦偏低 ,且因為房屋和土地未合併課稅 ,造成所有權人可能透過提高土地售價並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房屋交易所得稅, 新制房地合一主要抑制短期交易,且採用不動產實價課稅提高不動產所得稅賦,達到租稅公平 ,可解決以上問題建立合理透明化稅制 ,與國際稅制接軌,且此增加之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的社會福利支出,改善貧富差距,落實居住正義 ,有助於社會資源合理配置。
詳解 提供者:Serina
量能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