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列出修法重點,有誤歡迎告知:)
原第1條→109年修正第1條
「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
「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原第3條→109年修正第3條第1項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19人。」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7人至9人。」
原第5條第1項→109年修正第3條第2項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6年。」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4年。」
原第6條→109年修正第6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112年修法: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銓敘部監理司
【員額精簡】
原第11條第1項、第12條→109年修正第6條、第12條
(職稱、員額有變動,太複雜就不列了)
★112年修法:「考試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組織精簡】
原第15條→109年刪除第15條
「考試院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