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行獨任制審判案件時,何人充當審判長?法院行合議制審判時,何人充當審判 長?刑事案件行合議制審判時,如何為評議之決定,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
(一)獨任制
按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二項規定,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二)合議制
法組第4條第一項規定,合議裁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二、
按法組105條第三項,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知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詳解
(一)
1.法院組織法(下同)第4條第二項規定,獨任審判,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2.第4條第一項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
3.第105條第一項規定,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同條第三項規定,刑事案件,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過半數為止。
4.設:某刑事案件第一審由甲、乙、丙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於評議過程中,甲法官之意見為6年有期徒刑,乙法官之意見為3年有期徒刑,丙法官之意見為2年有期徒刑。若依第105條第一項規定,無法得出評議結果,此時即採用同條第三項規定,將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即甲法官之意見)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即乙法官之意見),最後得出評議結果即為3年有期徒刑。
詳解
11111111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