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 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分別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二、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修正公布前之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則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 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某甲經消防機關於 112 年 5 月間檢查發現有未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情事(相關場所屬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 ,限期某甲於 112 年 6 月 10 日前完成改善;嗣經消防機關於 112 年 11 月 23 日實施複查,認定仍未改善。請問:消防機關應依修正前之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或依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罰某甲? 倘針對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修訂之裁量基準遲至 113 年 3 月 5 日始發布,則消防機關應援用修訂前或修訂後之裁量基準?
詳解 (共 1 筆)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2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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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爭議何者非由行政法院審理?
(A) 受刑人對於監獄之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為逾越必要範圍
(B) 人民與行政機關就公有財產出租之履約爭議
(C) 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訂立租約遭拒
(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辦理全民健保事項發生履約爭議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2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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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乃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B) 地方自治係依據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省縣自治通則建構
(C) 省政府並未裁撤,依據憲法本文規定,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D) 憲法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故立法機關得以法律完全剝奪直轄市之自治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2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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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選題12 有關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管轄之規定,主要係指欠缺事物管轄及土地管轄之情形
(B)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係指該行為客觀上違反刑罰之法規,而具有違法性
(C)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係指凡行政處分應依法定方式作成而有所欠缺者
(D) 不能得知處分機關,係指經由形式觀察,無法得知處分機關之情形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2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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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得於行政處分作成時附加附款,下列何者非屬此種附款?
(A) 經濟部核准甲設定礦業權之申請,惟於同意登記設立礦業權通知函中,註明「如出現重大環境保護之必要或者發生其他重大土地開發事由,得註銷本設定登記」
(B) A 直轄市政府核准乙設立工廠之申請,並於核准函中附加「每年應提供至少新臺幣 50 萬元回 饋金」條款
(C) B 縣警察局核准丙示威遊行之申請,惟要求遊行路線須避開活動最後主場之火車站站前廣場
(D)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丁換發營運執照之申請,核發自發照日起 5 年為限之營運執照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2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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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主管機關 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 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 機關 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 2 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A) 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B) 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C) 2 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D) A 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 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24535
統計:A(14), B(269), C(42), D(18), E(0) #335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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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且均應處罰鍰時,其罰鍰之金額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B)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C) 公立醫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政法上義務,因其屬於公權力主體,主管機關不得裁罰之
(D) 被主管機關接管中之保險公司,仍得作為裁罰之對象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24535
統計:A(14), B(9), C(318), D(6), E(0) #335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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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A(27), B(22), C(289), D(6), E(0) #335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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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向建管機關 A 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但因資料不全經 A 通知補件;為補齊申請資料,甲遂依行 政程序法向 A 申請閱覽卷宗,但遭 A 拒絕,嗣 A 駁回甲之建照申請。關於甲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得分別針對拒絕閱覽卷宗與駁回建照之決定提起救濟
(B) 僅能針對駁回建照之決定請求救濟,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無法救濟
(C) 對於駁回建照之決定請求救濟之同時,一併對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表示不服
(D) 對於拒絕閱覽卷宗與駁回建照之決定皆無法提起救濟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24535
統計:A(33), B(13), C(294), D(2), E(0) #335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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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A(24), B(282), C(27), D(5), E(0) #335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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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處分者,應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B)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應以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C) 同一直轄市主管之數個高級中學成立聯合甄審委員會,對於教師新聘事項進行評審,以教育部 為訴願管轄機關
(D)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訴願管轄機關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24535
統計:A(100), B(150), C(48), D(37), E(0) #335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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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依最新司法實務見解,A 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經申訴評議決定 駁回後,教師復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撤銷大學不予續聘決 定,A 大學得否就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A) 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 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得提起行政訴訟
(C) 若該大學係屬公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私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D) 若該大學係屬私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公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24535
統計:A(24), B(259), C(8), D(49), E(0) #335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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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 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 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 應如何救濟?
(A) 提起再審
(B)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 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24535
統計:A(15), B(79), C(12), D(238), E(0) #335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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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院在認定裁量怠惰時,應視該被指摘漏未考量之因素在個案中之權重,而為決定
(B) 行政機關為裁量時,若違反平等原則,即構成裁量瑕疵
(C) 行政機關以狀態責任人為裁罰對象時,應斟酌其有無事實支配管領力、能否有效為停止使用等 情事
(D) 行政機關於個案行使裁量權時,作成不同於裁量基準之決定,即構成裁量濫用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24535
統計:A(36), B(40), C(29), D(239), E(0) #335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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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 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分別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二、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修正公布前之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則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 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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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 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 ,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 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請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說明:前揭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 是否適用於以言詞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理由為何?又前揭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是否屬特別規定,而得排除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其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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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 · 2025/2/28 編輯我的詳解#631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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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87
J287: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解釋性行政規則
不適用行政罰法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