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防止透過移轉型態避稅,我國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精進作法,即一般所稱之「房地合一稅制 2.0」 。新制擴大房地 合一的課稅範圍,除原有之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及個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外,增列之課稅標的為何?又在新制下,房地交易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是否能於計算課稅所得時減除,請論述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