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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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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122090
> 申論題
一、為因應數位化趨勢,推展「智能政府」為當前世界各國重要之數位政策。 就行政權而言,將行政程序之開啟與進行、行政決定之作成,以及各種行政行為的實施予以數位化,是刻不容緩的對應作為。請問:我國現行行政程序法中,是否存有涉及行政數位化之相關規定?若有多數相關條文時,各該規定彼此間之關聯性又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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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為流行音樂主管機關,為推廣臺灣流行音樂、提升相關產業發展競爭 力,並且促進文化國目標之達成,訂定「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 業要點」。乙為流行音樂經紀公司,遂根據該要點,向甲提出流行音樂樂 團巡迴演出企畫書,申請補助金。案經甲審核,同意補助,雙方乃簽訂 「流行音樂產業補助契約」,約定乙依企畫書內容履約,應由本土之丙樂 團於 6 個月內完成全臺 10 場次巡迴演出,甲則分 2 期給付乙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補助金。嗣乙因無法與丙樂團達成合作合意,遂逕以丁樂團進行巡迴演出。甲以乙未經雙方事先合意,片面未依契約內容履約, 構成違約,遂以 A 函解除契約,並要求乙限期繳回已受領之第 1 期補助金 400 萬元。A 函送達於乙後,乙不服,認丁樂團同屬本土樂團,受歡 迎程度並不亞於丙樂團,由其巡迴演出,同樣能達到補助並促進臺灣流行音樂之目的,並無違約之情事,更不生繳回已受領補助金之問題。請問:甲若欲實現其追還補助金之金錢債權,應循何種途徑?(25 分)
#519716
三、甲為先前任職於二級行政機關乙薦任 9 職等公務人員,遭人檢舉,其於 任用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經乙調查屬實,遂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以 A 函撤銷任用,並命甲限期 30 天內繳回任 職期間所領取之俸給及獎金等給付,合計新臺幣 350 萬元整。甲不服, 認其取得外國學歷後即已放棄外國國籍,任用公務人員時並不具有雙重 國籍身分,A 函之作成係基於錯誤之事實,應屬違法,遂向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復審審理期間,繳款期限屆至,甲仍未繳納, 乙遂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丙強制執行。若您為行政執行官,應對本移 送案件是否立案進行如何之審查?又審查結果會是如何?(25 分)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停止任用。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 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4 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 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 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5 項:「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519717
四、為因應物聯網及平台經濟時代網路購物交易量大增,甲物流公司(下稱 甲)自民國 110 年起陸續增聘司機員達 20 人,以解決人力缺口。甲因認 為其與司機員間屬承攬關係,故並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8 條規定,為 此等新進到職之司機員申報並提繳勞工退休金。案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下稱勞保局)調查,認定雙方僱用關係存在,甲違章情事屬實,遂依同 條例第 49 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2 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同時依同條例第 53 條之 1 規定,公布甲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資訊。惟甲 既未主動繳納罰鍰,於期限屆滿亦未補申辦並提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 遂依法再次對甲裁處 3 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甲仍拒絕補行申報及 提繳義務,遭勞保局先後按月裁處罰鍰,總計達 20 次之多。勞保局認為 不斷裁處罰鍰,依舊無法迫使甲履行申報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法定義務;為達成勞工退休金條例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遂依據行政執行 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代履行方式自行代替甲列表申報,並 依同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繕具繳款單,命甲限期 提繳 38,700 元之退休金,並諭知如不於期限內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 請分析勞保局上開代履行措施之合法性。(25 分)參考法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1 項:「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 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一、本國籍勞工。」同條例第 16 條:「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 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同條例第 18 條:「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 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同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 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同條例第 49 條:「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 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同條例第 53 條之 1:「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 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519718
(三)承接(一),若 A 於 113 年 7 月 17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 執行機關於 114 年 6 月 13 日核發執行憑證予 A。 (9 分)
#551078
(二)承接(一),若 A 於 114 年 2 月 3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執 行機關於 114 年 4 月 15 日通知甲到場說明。 (8 分)
#551077
四、下列情形之行政執行期間於何時屆滿?請附具理由說明之。參考法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 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一)甲為補習班負責人,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被主管機關 A 裁處 25 萬元罰鍰,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21 日收受裁處書,裁處書上有正確之教示,惟甲未提起訴願。(8 分)
#551076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第 50 條第 1 款 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今甲將其房屋拆除後,將所遺留之一般廢棄物放置其所有之土地上而未清除,則主管機關 A 為迫使甲清除, 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命甲限期改善並按日連續處罰外,是否尚有其他方法可採?又 A 得否依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之規定, 逕自清除甲土地上之該廢棄物?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
#551075
二、A 直轄市為鼓勵其所屬市立學校教師再進修,訂有自治法規(其規定: 對於進修碩士班之補助,以每學期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且以 4 學期為限;於核予補助時,得課予應於該市所屬學校服務之年限)據以實施。 甲為 A 直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其依該法規規定,向 A 直轄市政府 (下稱 A)申請進修 B 大學碩士班之補助。A 作成行政處分,核予補助甲每學期學費 4 萬元(於每學期撥款),為期 4 學期;但甲於碩士畢業後,須在該市所屬學校服務至少 2 年。甲拿到補助,且於碩士畢業後, 當年即轉至 B 直轄市所屬學校任教。試問:A 得否向甲追繳其先前所受 領之補助費?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551074
(二)若於申請處理程序中,甲遷移住所至 B 直轄市境內,則對於甲之申請案,A 應如何處理?(13 分)
#551073
(一) A 若駁回甲之申請,處分書之送達,得否送達於甲之工作場所或由其 住所之社區管理員簽收?(12 分)
#55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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