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管理易致火災之行為,降低人為之火災損害,達到預防火災之效益,試述「消 防法」及依同法公告之易致火災行為有那些?對於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及易致火災 者,依「消防法施行細則」公告規定之事由及其應注意事項為何?對於違反規定者 依「消防法」規定處罰為何?(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消防法
第14條
1.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2.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所轄區域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1. 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之事由為限
2.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於引火前在引火地四周設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並配置適當之消防設備,並講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3. 前項引火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應派人警示戒備,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消防法
第41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詳解
為有效管理易致火災之行為,降低人為之火災損害,達到預防火災之效益,試述「消 防法」
及依同法公告之易致火災行為有那些?對於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及易致火災 者,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公告規定之事由及其應注意事項為何?對於違反規定者 依「消防法」規定處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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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1
罰則:41.41-1
細則15.16
詳解
第 14 條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 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 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 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罰則)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 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 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 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 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 知森林主管機關。 前項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 火滅後始得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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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安生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