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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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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8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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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81555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81555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甲,於美國出生,亦取得美國國籍。甲返國後參 加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經任用為公務人員。嗣經檢舉查證,服務機 關確認其具有雙重國籍。試就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說明甲是否具 備我國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其服務機關依規定應如何處置?(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