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法規對於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計有協議分割、調處分割以及判決分 割,試說明其定義與發生物權變動之時點。又,甲、乙、丙三人分別共 有一地,應有部分均等。於判決分割確定後、共有地分割登記完竣前, 丙以其對該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竣登記。嗣後,甲至登記 機關申辦共有地分割登記時,其分割之土地上存有丁之抵押權登記,甲 以其非為抵押人而主張應塗銷之,丁則援引土地登記法上之公信力資為 抗辯。則何謂「公信力」?本案應如何處理?試分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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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善意信賴登記之公示,法律乃提供一定之保障。詳言之,為保護善意第三人,將
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使第三人信賴不真實登記而取得權利時,不因該
不真實登記之無效或被追奪,以維護交易安全